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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656号

裁判日期: 2013-03-26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焦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656号原告焦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焦某于2013年3月26日以原、被告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撤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焦某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焦某负担。审判员  石仁举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