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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宝法刑初字第941号

裁判日期: 2013-03-26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龚某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深宝法刑初字第941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龚某。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2年12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羁押,同年12月6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看守所。辩护人万某,广东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一刑诉(2013)5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张连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龚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3日晚,被害人李某(外号“满仓”)与朋友在深圳市宝安区宝城47区鸡煲王餐厅吃宵夜时,遇到另一桌吃饭的陈某、龚某等人,后陈某等人替李某结账后先行离开。约半小时后,被告人龚某伙同几名男子返回鸡煲王餐厅找李某,李某因出去接电话不在餐桌,龚某等人便砸碎啤酒瓶后离开。过了一会儿,李某得知有人找自己,就来到餐厅外,在餐厅对面马路边遇到被告人龚某等人。被告人龚某指着李某对其���伙说“这个人就是满仓”,便上前箍住李某的脖子。李某的朋友欲上前制止,被龚某的同伙举刀吓退。随后,被告人龚某与其同伙一起围殴李某。李某被打后挣脱逃跑,被告人龚某及另一名男子一路追赶至宝城47区冲记餐厅门前,再次殴打李某,并由其同伙持餐具砸伤李某头部。在殴打过程中,被告人龚某扯断李某戴在颈部的一条价值人民币35,190元的金项链。后综管员闻讯赶到现场制止,被告人龚某被当场控制,其同伙见状逃离现场。公安机关接报赶到现场后,带被告人龚某到公安机关调查,后又于同年12月5日0时30分将其传唤到派出所,抓获其归案。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且有经当庭质证之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龚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5日起至2013年8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 加 云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曾勇(兼)书记员 赵   静声明:本网站公布的裁判文书仅供阅读参考,正式文本以生效裁判文书正本为准,其他网站不得���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