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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阎民二初字第00122号

裁判日期: 2013-03-26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韩信召与刘铁、李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doc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信召,刘铁,李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阎民二初字第00122号原告韩信召。被告刘铁。被告李强。本院在审理韩信召与被告刘铁、李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26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信召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130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金燕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程 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