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安民初字第5020号

裁判日期: 2013-03-26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杨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5020号原告杨某甲,男,196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安国市人。被告杨某乙,女,1969年出生,汉族,农民,安国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杨某乙为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甲于2013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甲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60元,减半收取1730元由原告杨某甲负担。审 判 长  高冬梅审 判 员  刘敬哲代理审判员  王树通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