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民初字第5020号
裁判日期: 2013-03-26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杨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5020号原告杨某甲,男,196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安国市人。被告杨某乙,女,1969年出生,汉族,农民,安国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杨某乙为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甲于2013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甲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60元,减半收取1730元由原告杨某甲负担。审 判 长 高冬梅审 判 员 刘敬哲代理审判员 王树通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