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吴民裁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3-03-2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高江与赵世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民裁字第00012号申请人高江,男、汉族,1972年8月29日生。被申请人赵世杰,男、汉族,40岁。2010年1月1日和同年7月10日,被申请人赵世杰因做生意向申请人借款144200元,申请人数次催要,被申请人拒绝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变卖该财产,给其造成损失,于2013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赵世杰在吴起县交通局房屋补偿款144200元予以冻结,并向本院提供宗廷发所有的宁A238**号小型越野车行驶证作为担保。本院认为:为防止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赵世杰在吴起县迎宾工程征迁补偿安置款1442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 宁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明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