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吉中民提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3-03-2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陈伟光与永吉县金家满族乡人民政府、张朝波、卢继宝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卢继宝,永吉县金家满族乡人民政府,张朝波,陈伟光,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吉中民提字第17号抗诉机关: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被告):卢继宝。委托代理人:卢庆元,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诉人(原审被告):永吉县金家满族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吉林省永吉县金家满族乡街道。法定代表人:王幸福,乡长。委托代理人:王键,永吉县万昌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张朝波,住吉林省永吉县。委托代理人:潘会兴,永吉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陈伟光。陈伟光与永吉县金家满族乡人民政府(简称乡政府)、张朝波、卢继宝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4日作出(2011)永民一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11月27日作出吉市检民抗字(2012)第61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起抗诉。本院于2012年12月13日作出(2012)吉中民抗字第78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闯出庭。申诉人卢继宝及委托代理人卢庆元,被申诉人乡政府法定代表人王幸福及委托代理人王键,张朝波委托代理人潘会兴,陈伟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0年3月15日,陈伟光以乡政府、张朝波为被告向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乡政府、张朝波连带赔偿陈伟光医疗费12714.69元、误工费21325.20元、护理费3902.4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500元、交通费2000元、残疾赔偿金42127.20元、后续治疗费16000元,合计118569.49元。张朝波反诉请求陈伟光返还其垫付的82007元医疗费和其他费用。2011年8月24日,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永民一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一、卢继宝赔偿陈伟光医疗费87714.69元、误工费(3个月×1138.92元+8天×54.68元/天)3854.20元、护理费3902.40元(30天×65.04元/天×2人)、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500元(30天×50元/天)、交通费1000元、残疾赔偿金34754.94元(20年×5265.9元/年×30%,在此基数上增加3%)、后续治疗费16000元、鉴定费3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合计161726.23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二、陈伟光返还张朝波垫付款75570元,与上款同期履行;三、驳回陈伟光和张朝波的其他诉讼请求。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原审判决认定卢继宝与陈伟光之间属雇佣关系缺乏证据证明。根据我国民法关于雇佣的相关规定,雇佣应具备以下几个特征:(1)雇主向雇员提供各种劳动条件。主要有劳动场所、劳动工具和相关的劳动资料等;(2)雇员按雇主的指示和要求,为雇主提供各种劳务。(3)雇员劳动所产生的成果一般归雇主所有;(4)雇主按约定向雇员支付劳动报酬。而本案中,张朝波从乡政府手中承包重建水毁房工程后,找到卢继宝、陈伟光等六人为其做木瓦工活,相关的劳动场所、劳动工具和劳动资料均为张朝波所提供,卢继宝等六人也是按张朝波指示和要求为其提供劳务,六人的工资也是由张朝波统一支付,卢继宝仅仅是一个召集人的作用。卢继宝与陈伟光间是平等的合作关系,共同承担把民房建成,向张朝波交付劳动成果的职责,张朝波与卢继宝等六人属雇佣关系。原审判决认定卢继宝与陈伟光属雇佣关系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2、经查,陈伟光是在请示张朝波后,在张朝波的指示下去借他人的跳板,并最终因跳板断裂导致陈伟光人身受到损害,张朝波的指示行为与陈伟光的人身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张朝波应为陈伟光的人身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院再审过程中,卢继宝称,1、原审程序违法,卢继宝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首先,卢继宝未收到开庭传票,致使其未能出庭;其次,陈伟光起诉书中未将卢继宝列为被告。2、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首先,乡政府和张朝波应当对陈伟光的人身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卢继宝不承担责任;其次,张朝波与卢继宝不存在承包工程合同关系,陈伟光真正的雇主应是张朝波;再次,认定陈伟光与卢继宝系雇佣关系错误;最后,造成陈伟光坠落的跳板系由张朝波提供的,张朝波应承担赔偿责任。3、原审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适用民法通则的雇工合同,而不应适用建筑工程合同。乡政府辩称,原判决对乡政府的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抗诉的内容也没有涉及乡政府,对实体问题不予答辩。张朝波辩称,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抗诉意见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陈伟光辩称,原审判决按照赔偿标准少判了,判决的赔偿义务人也不合理。我给张朝波和卢继宝打工,他们应该承担责任,乡政府也应该承担责任。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1)永民一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许金龙代理审判员 栾红英代理审判员 丛军霞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李玉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