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杭商终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3-03-26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与嘉逸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新洲家具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嘉逸集团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浙江新洲家具有限公司,浙XX洲集团有限公司,许云霞,姚荣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商终字第2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嘉逸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云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负责人姚立庆。原审被告:浙江新洲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云霞。原审被告:浙XX洲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荣华。原审被告:许云霞。原审被告:姚荣华。上诉人嘉逸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及原审被告浙江新洲家具有限公司、浙XX洲集团有限公司、许云霞、姚荣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2)杭萧商初字第24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3年3月20日公开公开开庭审理。但上诉人嘉逸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嘉逸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2)杭萧商初字第2445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嘉逸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洪悦琴审 判 员 袁正茂代理审判员 陈 剑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