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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吴开民初字第0140号

裁判日期: 2013-03-26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苏州工业园区易通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毕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工业园区易通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毕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开民初字第0140号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易通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娄葑分区独墅苑公建大楼。法定代表人李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怡,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毛玉萍,江苏合展兆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毕亮。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易通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毕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龚伟亚独任审判。原告于2014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易通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易通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易通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龚伟亚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沈 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