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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繁民一初字第00087号

裁判日期: 2013-03-2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刘莉与戴端松、马奡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繁民一初字第00087号原告:刘莉,女,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被告:戴端松,男,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被告:马奡丽,女,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原告刘莉诉被告戴端松、马奡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朱贵兵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乔纪兰、吴云智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莉出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戴端松、马奡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莉诉称:原告刘莉与被告戴端松系朋友关系,被告戴端松与被告马奡丽系夫妻关系。被告戴端松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刘莉借款人民币5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戴端松分文未付。现原告依法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戴端松立即归还欠款50000元及利息(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因该借款系被告戴端松与被告马奡丽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被告马奡丽应对此借款承担连带责任,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戴端松、马奡丽未答辩。庭审中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了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借条原件一份、繁昌县戴店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婚姻登记证明复印件两份,被告戴端松、马奡丽未向法庭提交证据。审理查明:2011年6月14日被告戴端松向原告刘莉出据借条一份,向原告刘莉借款人民币50000元,期限60天,借条上未注明是否有利息。在原告向本院提交的婚姻登记证明复印件上显示被告马奡丽与被告戴端松2009年7月27日在繁昌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过结婚登记。本院认为:第一、合同当事人应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义务,被告戴端松借原告刘莉人民币50000元,原告要求归还,应当如数按约归还。第二、因借条上未注明借款是否有利息,原告主张被告戴端松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给付利息,本院只支持从借款到期次日(即2011年8月14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第三、原告仅凭一张婚姻登记证明复印件就主张被告马奡丽对被告戴端松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明显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戴端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刘莉借款50000元,并自2011年8月14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给付上述借款利息,至全部借款还清为止。二、驳回原告刘莉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260元,共计131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戴端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贵兵人民陪审员  乔纪兰人民陪审员  吴云智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丽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