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谷城行非审字第0062号
裁判日期: 2013-03-26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谷城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与谷城县东方嘉太商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谷城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谷城县东方嘉太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鄂谷城行非审字第0062号申请执行人谷城县城市管理执法局。法定代表徐光荣,该局局长。被执行人谷城县东方嘉太商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斌,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谷城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于2013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谷城县建设局2010年4月26日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谷罚字(2010)第1号建设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3年3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谷城县建设局2010年4月26日作出的谷罚字(2010)第1号建设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谷城县建设局以被执行人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为由,决定责令十日内予以改正,并处罚款784549.99元的行政处罚。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起诉。期间,被执行人除已缴纳罚款40万元外,尚余罚款384549.99元未予履行。现申请执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谷城县城市管理执法局所申请的谷城县建设局作出的谷罚字(2010)第1号城乡规划行政处罚决定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限,且无正当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谷城县城市管理执法局申请执行的谷城县建设局2010年4月26日作出的谷罚字(2010)第1号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不予受理。本裁定为终局裁定。审判长 杨 平审判员 方正友审判员 陈会军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曹 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