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沂南行执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3-03-26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沂南县国土资源局与刘晓元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沂南行执字第23号申请执行人沂南县国土资源局。被执行人刘某某,男。申请执行人沂南县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2年11月22日作出的沂国土罚字(2012)第20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3年3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沂南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沂国土罚字(2012)第203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沂南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沂国土资罚字(2012)第203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3、9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沂南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沂国土罚字(2012)第203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局裁定。审判长  胡伟平审判员  尹纪栋审判员  杨月美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