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谯民一初字第00284号
裁判日期: 2013-03-2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张某与袁某 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袁某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谯民一初字第00284号原告:张某,女,198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袁某,男,198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袁某探望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长 于文礼审判员 王天成审判员 董全礼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守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