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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谯民一初字第00284号

裁判日期: 2013-03-2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张某与袁某 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袁某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谯民一初字第00284号原告:张某,女,198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袁某,男,198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袁某探望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长  于文礼审判员  王天成审判员  董全礼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守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