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执字第10272号
裁判日期: 2013-03-26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殳海晨,殳明彩,孙丽,曹玮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南执字第10272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负责人李军,行长。被执行人殳海晨,男,1976年3月1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殳明彩,男,1949年2月2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孙丽,女,1950年1月1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曹玮娜,女,1980年4月2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殳海晨、殳明彩、孙丽、曹玮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2012)南商初字第20796号民事调解书向法院申请执行,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此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执行的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2)南商初字第2079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国伟审判员 李 光审判员 李志新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吕晓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