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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胶商初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3-03-26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胶州市永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刘彬、董洁、赵培略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胶州市永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刘彬,董洁,赵培略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商初字第349号原告胶州市永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丽,女。被告刘彬,男,汉族。被告董洁,男,汉族。被告赵培略,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胶州市永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彬、董洁、赵培略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起诉主体不明确。本院认为,原告所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应予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胶州市永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匡建玲审判员  泮晓朋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龙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