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胶商初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3-03-26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胶州市永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刘彬、董洁、赵培略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胶州市永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刘彬,董洁,赵培略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商初字第349号原告胶州市永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丽,女。被告刘彬,男,汉族。被告董洁,男,汉族。被告赵培略,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胶州市永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彬、董洁、赵培略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起诉主体不明确。本院认为,原告所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应予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胶州市永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匡建玲审判员 泮晓朋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龙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