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衢调确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3-03-2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钱英、衢州市衢江区安园房地产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钱英,衢州市衢江区安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徐爱英,陈兴财,徐树录,徐美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调确字第33号申请人:钱英。申请人:衢州市衢江区安园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小平委托代理人:徐爱英。申请人:徐爱英。申请人:陈兴财。申请人:徐树录。申请人:徐美蓉。本院于2013年3月26日受理了申请人钱英、衢州市衢江区安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徐爱英、陈兴财、徐树录、徐美蓉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吴建林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钱英因与衢州市衢江区安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徐爱英、陈兴财、徐树录、徐美蓉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于2013年3月26日经衢州市衢江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解除2009年10月16日双方签订的《购房意向书》。二、衢州市衢江区安园房地产有限公司退还钱英交付的诚信金人民币10000元,并赔偿钱英人民币70000元,共计人民币80000元,于2013年4月8日前一次性付清。三、如衢州市衢江区安园房地产有限公司未在上述期限内付清款项,需支付钱英违约金人民币20000元。四、徐爱英、陈兴财、徐树录、徐美蓉四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建林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莉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