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刑初字第448号
裁判日期: 2013-03-26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陈青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青辉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深福法刑初字第448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青辉,男,197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暂住深圳市宝安区,在深圳市无固定职业。因本案于2012年12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2012年12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取保候审。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公二刑诉(2013)2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青辉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董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青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6日21时许,举报人谢某电话联系被告人陈青辉,称要向其购买2克毒品“冰毒”,被告人陈青辉同意,并约定价格为700元人民币,另加50元人民币的车费。2012年12月6日22时许,被告人陈青辉来到约定地点(本市福田区八卦一路的客家城餐厅),将随身携带的毒品“冰毒”(经鉴定,重1.87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贩卖给举报人谢某及假扮谢某朋友的民警,收取了谢某给付的800元人民币毒资,又找给举报人谢某50元人民币。交易结束后,被告人陈青辉被抓获,涉案毒资及毒品亦被现场缴获。被告人陈青辉归案后,于2012年12月14日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贩卖毒品的犯罪嫌疑人叶某。上述事实,被告人陈青辉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陈青辉以往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证人谢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涉案毒品、毒资、手机照片,手机通话清单,被告人的身份材料及立功材料,情况说明,扣押、移交、发还物品清单,查缉经过,毒品检验报告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青辉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青辉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当庭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青辉到案后协助公安人员抓捕犯罪嫌疑人叶某,系立功,依法亦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青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二、涉案毒品予以没收,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作案工具手机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宋文凯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涂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