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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谷城过民初字第0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3-03-26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艾某与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某,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鄂谷城过民初字第000062号原告艾某。委托代理人程东海,湖北谷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某。原告艾某与被告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俊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艾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程东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方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艾某诉称,请求法院判令我与被告离婚,婚生子跟随我生活,被告承担相应的抚养费。被告方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双方自愿到谷城县石花镇民政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2年7月22日生一男孩,取名方某威。婚后原、被告双方感情一度较好,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告向本院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且婚后生有一子,家庭格局相对稳定。虽然双方在生活中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确已破裂之程度。只要今后双方加强沟通,相互理解,互相包容,夫妻关系是能和好如初的。为促使双方和好生活,从有利子女健康成长出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艾某要求与被告方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款汇至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襄阳市万山支行,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00XXXX.上诉人也可以将上诉费交给本院或直接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刘俊彦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翟劲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