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民一初字第1336号
裁判日期: 2013-03-26
公开日期: 2019-09-02
案件名称
张学兰、姜守湉等与姜守元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学兰;姜守湉;姜守元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平民一初字第1336号原告张学兰,女,1933年8月20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原告姜守湉,男,1968年7月20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雷洁瑛,女,1972年9月26日生,汉族,法律工作者,住平度。被告姜守元,男,1956年6月25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本院于2013年3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被告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二原告诉称,2013年3月8日,被告在没有经过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把两间属于原告的院墙拆除,并在属于原告的宅基地上强行盖房,构成了严重侵权。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被告姜守元辩称,我同意拆除新建的建筑,恢复原状。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姜守元自愿付给原告张学兰、姜守湉人民币12000元,二原告今后放弃对争议宅基地主张权利。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二原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柳孔圣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耿学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