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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执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3-03-26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安平县联社与赵彦彬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13-68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彦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执字第68号申请人安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孟宪如,男,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赵彦彬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安民二初字第307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5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赵彦彬妻子谢士英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彦彬妻子谢士英的银行存款721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振辉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