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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拱知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3-03-26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软星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杭州运河乐都娱乐城网络服务部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软星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杭州运河乐都娱乐城网络服务部

案由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知初字第57号原告:软星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状宪。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罗龙江、韩全啟。被告:杭州运河乐都娱乐城网络服务部。负责人:葛剑平。本院在审理原告软星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运河乐都娱乐城网络服务部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软星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软星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软星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燕山人民陪审员  胡亦安人民陪审员  宣乐民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汪殷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