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仁寿民初字第983号
裁判日期: 2013-03-26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黄子华与成都市拂晓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子华,成都市拂晓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仁寿民初字第983号原告黄子华,男,生于1960年9月12日,汉族,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伍仁斌,四川红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市拂晓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新桥村11社。法定代表人李拂晓,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钟刚,男,生于1976年6月7日,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子华诉被告成都市拂晓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子华于2013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子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6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荣远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