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金执字第1992-1号
裁判日期: 2013-03-26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张怡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金执字第1992-1号申请执行人张怡。被执行人河南黄河勘测信息工程院,住所地:郑州市东明路***号。法定代表人朱昌彦,院长。张怡诉河南黄河勘测信息工程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金民二初字第121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9月2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2年10月10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河南黄河水文勘测总队(即本案被执行人河南黄河勘测信息工程院)名下位于郑州市X房产一套过户至张怡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铮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关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