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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执字第1992-1号

裁判日期: 2013-03-26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张怡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金执字第1992-1号申请执行人张怡。被执行人河南黄河勘测信息工程院,住所地:郑州市东明路***号。法定代表人朱昌彦,院长。张怡诉河南黄河勘测信息工程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金民二初字第121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9月2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2年10月10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河南黄河水文勘测总队(即本案被执行人河南黄河勘测信息工程院)名下位于郑州市X房产一套过户至张怡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铮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关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