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蓝民初字第00378号
裁判日期: 2013-03-26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蓝民初字第00378号原告李某某,女,1992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陈增宏,陕西和谐法律服务有限公司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某,男,198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自愿合法,亦不因此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负担150元。代理审判员 王一婷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海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