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河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3-03-26
公开日期: 2018-01-29
案件名称
李先垒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先垒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河刑初字第20号公诉机关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先垒,男,汉族,1987年2月14日出生于山东省利津县,初中文化,利津县盐窝镇十东村农民,住。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6年8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私藏枪支、弹药罪被监视居住,同年8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07年6月28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自2007年6月28日起至2012年6月27日止。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月26日被东营市公安局河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21日被河口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后在取保候审期间脱逃,2013年3月5日被逮捕。辩护人赵景志,山东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河检刑诉〔20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先垒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先垒在取保候审期间脱逃,本院于2012年2月10日依法裁定本案中止审理。2013年3月5日被告人李先垒被抓获归案,本院于同年3月25日依法裁定本案恢复审理,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河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门玉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先垒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25日18时,被告人李先垒驾驶鲁E×××××号“奥迪”轿车,沿河口区海盛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渤海一线65号线杆附近时,与由西向东行驶左转弯的王某驾驶的鲁E×××××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致使王某和乘坐��车的孙某当场死亡。东营市公安局河口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李先垒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王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孙某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先垒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后被取保候审,本案审理期间脱逃。2013年3月5日被抓捕归案。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先垒与被害人王某、孙某的近亲属分别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李先垒赔偿被害人王某的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87261.10元,赔偿被害人孙某的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94531.90元,上述赔偿款已过付。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先垒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东营市公安局河口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破案经过、案件侦破情况说明、证明,滨州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治安大队抓获经过,被告人李先垒的户籍信息,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东刑一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道路事故交通损害赔偿调解书及赔偿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调解记录,证人陈某证言,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先垒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其犯罪情节特别恶劣,依法应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量刑。被告人李先垒在缓刑考验期间内又犯新罪,应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综上,对其可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根据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东刑一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李先垒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的宣告;二、被告人李先垒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8月3日起至2017年1月21日止。羁押期间取保侯审的,刑期终止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长 ���郑战杰审判员 袁 延 涛审判员 江 腾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 楠 楠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1、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