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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赣民诉保字第0085号

裁判日期: 2013-03-26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王维波、王端霞与临沭县金鼎运输有限公司、于升龙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维波,王端霞,临沭县金鼎运输有限公司,于升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民诉保字第0085号申请人王维波,农民。申请人王端霞,农民。被申请人临沭县金鼎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沭县苍山路南首。被申请人于升龙,农民。申请人王维波、王端霞于2013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于升龙驾驶的被申请人临沭县金鼎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鲁QF6x**号重型自卸货车予以保全,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于升龙驾驶的被申请人临沭县金鼎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鲁QF6x**号重型自卸货车(该车现停放于县交通事故处理中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修涛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振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