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刑初字第512号
裁判日期: 2013-03-26
公开日期: 2014-05-19
案件名称
田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5)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温瑞刑初字第51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7日被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5月9日被抓获,次日被监视居住,于2012年10月6日被逮捕,次日被监视居住。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3)2012-29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谢盈盈、张素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18日10时许,被告人田某窜至瑞安市塘下镇场桥五方村兴泰街1号前,溜门入室,窃取被害人竺某存放在家中三楼后间柜子书包内的人民币3800元。案发后,被告人田某于2011年5月9日被抓获,次日被监视居住,后经公安机关传讯不到案。2012年10月6日,被告人田某至公安机关投案,并于2013年3月12日退赔给被害人竺某3800元。2013年2月14日,被告人田某产下一名女婴。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竺某的陈述、刑事辨认笔录、手印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检查报告单、刑事判决书、收条、生育证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田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已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考虑其处于哺乳期,可对其适用缓刑。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李延锁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蔡 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