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庆城民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3-03-2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米万瑞诉被告任广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万瑞,任广宁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庆城民初字第150号原告米万瑞。委托代理人车满瑞。被告任广宁。本院在审理原告米万瑞诉被告任广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米万瑞于2013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米万瑞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米万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6元,减半收取1128元,由原告米万瑞负担。审 判 长 寇文晖审 判 员 樊世刚人民陪审员 高发杰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正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