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古民初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3-03-26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张硕成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冶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硕成,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冶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古民初字第278号原告张硕成,男,1953年8月3日出生,汉族,开滦吕家坨矿退休工人。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冶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古冶区林西新光路30号,组织机构代码80479161-0。法定代表人张晓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方四勤,该公司副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硕成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冶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硕成于2013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硕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硕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硕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健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欧阳丽梅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