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杨民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3-03-26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高某某、白某某与某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白某某,某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杨民初字第00008号原告高某某,男,汉族,某某公司职工。原告白某某,女,汉族,某某局职工。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律师。被告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贾某某,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白某某与被告某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26日以双方已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白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高某某、白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崔 灿审 判 员 王西江人民陪审员 曹 凯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武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