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环民初字第00294号
裁判日期: 2013-03-2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原告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有限公司,李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环民初字第00294号原告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告李某。原告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被告李某并非实际欠款人,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22元,减半收取461元,由原告某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红梅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晓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