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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环民初字第00294号

裁判日期: 2013-03-2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原告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有限公司,李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环民初字第00294号原告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告李某。原告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被告李某并非实际欠款人,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22元,减半收取461元,由原告某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红梅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晓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