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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民初字第1102号

裁判日期: 2013-03-26

公开日期: 2014-06-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初字第1102号原告李某。被告马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3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傅永军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孔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