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魏民初字第762号
裁判日期: 2013-03-2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魏民初字第762号原告冯某某,女,198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魏县人。委托代理人李庆勇,魏县金星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某,男,1984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魏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皇永杰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樊玉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