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承民初字第958号
裁判日期: 2013-03-26
公开日期: 2015-01-08
案件名称
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孙雨祥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承民初字第958号原告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织机构代码:10657121-5。法定代表人张海赋,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勇,五道河信用社主任。被告孙雨祥。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孙雨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原告于2013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诉讼期间对自已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陈红印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占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