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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阜民执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3-03-2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赵立军与岳志利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阜民执字第13-1号申请执行人赵立军。被执行人岳志利。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立军与被执行人岳志利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保民一终字第87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岳志利已按照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保民一终字第8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福国审判员  李国田审判员  王红梅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