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兰刑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3-03-26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金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金兰刑初字第4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某,个体工商户。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2年8月2日被浙江省兰溪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依法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以兰检刑诉(2012)8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6月16日4时15分许,被告人金某在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浙g×××××号小货车从永昌方向往东风水库方向行驶,途经兰溪市永山线永昌街道桥下河村路段时,超过规定时速并与对向夏某乙驾驶的无号牌人力三轮车交会时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和夏某乙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金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结论;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金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金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辩解,补办的驾驶证我一直在使用,到这次发生交通事故之前,我并不知道自己的驾驶证已被吊销。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16日凌晨,被告人金某驾驶浙g×××××号小货车从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驶往浙江省兰溪市东风水库。4时15分许,行经浙江省兰溪市永山线永昌街道桥下河路段时,与被害人夏某乙骑行的人力三轮车发生相向碰撞。致被害人夏某乙因多发伤、颅脑损伤、胸部闭合伤而死亡。被告人金某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且行驶过程中疏忽大意,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是造成事故的全部过错,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交通运输肇事后,被告人金某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与被害人夏某乙的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告人金某的犯罪行为已取得被害人夏某乙亲属的谅解。2009年2月15日,被告人金某在江西省境内德婺高速公路,因超速驾驶机动车被查处并被暂扣驾驶证。同年3月31日,江西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直属二支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被告人金某罚款人民币1400元、吊销驾驶证。被告人金某于2009年3月24日在浙江省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补办了驾驶证。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金某的供述;2、证人夏某甲、何某的证言;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示意图、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及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4、兰溪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作出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兰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兰溪市兰敦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作出的《道路交通��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兰溪兰安交通安全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作出的《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鉴定书》;5、协议、收条、谅解书、证明;6、自首证明文书、到案经过;7、江西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直属二支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转递通知书;8、协查函、情况说明;9、行驶证、驾驶证、机动车保险单复印件;10、被告人金某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及车辆信息。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金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与被害人夏某乙的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犯罪行为取得被害人夏某乙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没有证据证明江西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直属二支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已通过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给被告人金某。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金某在驾驶证吊销期间、无证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指控,应当予以纠正。根据被告人金某的犯罪情节及犯罪后的悔罪表现,对被告人金某可适用缓刑。为严肃国法,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交通运输的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金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金雅林人民陪审员 吴国荣人民陪审员 唐永有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唐肖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