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阜民初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3-03-2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齐彦军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平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阜民初字第299号原告齐彦军。委托代理人郄佳柱,河北展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平支公司。主要负责人李二国,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齐彦军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平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法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彦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6元,减半收取653元,由原告齐彦军负担。审判员 徐志杰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建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