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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郸民初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3-03-26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杨平新与郸城县恒达建材有限公司、申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平新,郸城县恒达建材有限公司,申介峰,谢玉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郸民初字第352号原告杨平新,男,汉族,生于1956年5月29日。被告郸城县恒达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申介峰,该公司经理。被告申介峰。被告谢玉兰,女,汉族。原告杨平新与被告郸城县恒达建材有限公司、被告申介峰、被告谢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平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郸城县恒达建材有限公司、被告申介峰、被告谢玉兰经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平新诉称:2012年8月7日,被告郸城县恒达建材有限公司、被告申介峰、被告谢玉兰向我借款240000元,约定月息三分。此款后经我多次催要,至今未还。为保护我的合法权利,特依法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如所请。被告被告郸城县恒达建材有限公司、被告申介峰、被告谢玉兰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7日,被告郸城县恒达建材有限公司、被告申介峰、被告谢玉兰向原告杨平新借款240000元,约定月息三分。此款后经多次催要,三被告分两次偿还现金16000元,又给砖15500块,每块0.42元,计:6510元。剩余217490元,至今未还。本院认为,被告郸城县恒达建材有限公司、被告申介峰、被告谢玉兰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郸城县恒达建材有限公司、被告申介峰、被告谢玉兰所拖欠的借款217490元及利息,应当偿还。原告杨平新所请求的利息因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郸城县恒达建材有限公司、被告申介峰、被告谢玉兰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杨平新借款217490元及利息(利率按月息三分计算,从2012年8月7日起算至自动履行期届满止)。驳回原告杨平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被告郸城县恒达建材有限公司、被告申介峰、被告谢玉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巴起骏审判员  赵卫杰审判员  赵增瑞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瑞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