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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阜民一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3-03-26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曹某与安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安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阜民一初字第85号��告曹某,农民。被告安某,农民。原告曹某与被告安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3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宋合龄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某、被告安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某诉称,原、被告均系再婚于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在阜城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性格不合,无共同语言经常为生活琐事矛盾,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解除这种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故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与被告离婚。被告安某在庭审中口头辩称,我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再婚,于2007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在阜城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举行了结婚仪式。原、被告婚后初期夫妻感情一般。由于原、被告在日常��活中缺乏沟通,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告于2013年2月21日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均系再婚,婚后在日常生活中虽发生矛盾,但夫妻之间的感情未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为了维护社会的和谐与家庭的稳定,原告诉请离婚,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曹某与被告安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曹某担负。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合龄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景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