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图民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3-03-2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王德宇与王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宇,王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图民初字第89号原告王德宇。被告王亮。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德宇诉被告王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无法与被告联系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德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其他诉讼费用20元,合计60元,由原告王德宇负担。审判员 李俊霖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