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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中一法沙民一初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3-03-2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中山市广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许伟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广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许伟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中一法沙民一初字第348号原告:中山市广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沙溪镇龙头环村广弘大厦5楼东侧,组织机构代码75451873-8。法定代表人:黄振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志华,该公司小区管理处主任。委托代理人:夏斌,该公司总监。被告:许伟平,女,197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广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许伟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广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熊伟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雷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