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刑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3-03-26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某某等人滥用职权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曲某某,曹某甲,孟某甲,刘某甲,王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长刑初字第33号公诉机关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侯某某。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12年7月6日被长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住所地。被告人曲某某。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2年12月13日被长岭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住所地。被告人曹某甲。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2年12月13日被长岭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住所地。被告人孟某甲。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2年12月13日被长岭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住所地。被告人刘某甲。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2年7月6日被长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住所地。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2年7月6日被长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住所地。长岭县人民检察院以长岭检刑诉[2013]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某某犯滥用职权罪,被告人曲某某犯玩忽职守罪,被告人曹某甲、孟某甲、刘某甲、王某甲犯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国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某某、曲某某、曹某甲、孟某甲、刘某甲、王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1月份,长岭县农机监理总站工作人员杨某某(在逃)通过长岭县集体乡高家窝堡村书记曹某甲找被告人王某甲、马某甲等九人(另案处理),通过西双村被告人刘某甲找刘某甲等五人(另案处理),为其顶名购买国家补贴农机松原市奥瑞海山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的AH554农机车各一台,每台车国家补贴资金人民币2万元,通过望海村被告人孟某甲找李某甲等四人(另案处理)为其顶名购买国家补贴农机松原市奥瑞海山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的AH504农机车各一台,每台车国家补贴资金人民币17500元,共骗取国家补贴资金35万元。被告人侯某某身为长岭县集体乡农机站站长明知杨某某骗取国家补贴资金情况下,滥用自己权利帮助办理相关手续,被告人曲某某身为长岭县集体乡财政所所长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在没有认真审核情况下在相关手续上加盖公章,致使国家造成35万元的重大损失。案发后,被告人曲某某于2012年12月13日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被告人孟某甲主动到长岭县公安局集体派出所投案。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侯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曲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甲、孟某甲、刘某甲、王某甲隐瞒事实真相,帮助他人骗取国家补贴款,其中被告人曹某甲、刘某甲涉案金额巨大,孟某甲、王某甲涉案金额较大,四被告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曲某某、孟某甲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对二被告人可以从轻判处。被告人侯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未提出异议,无辩解和辩护意见,请求法庭从轻处罚。被告人曲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未提出异议,无辩解和辩护意见,请求法庭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未提出异议,无辩解和辩护意见,请求法庭从轻处罚。被告人孟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未提出异议,无辩解和辩护意见,请求法庭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未提出异议,无辩解和辩护意见,请求法庭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未提出异议,无辩解和辩护意见,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份,长岭县农机监理总站工作人员杨某某(在逃)通过长岭县集体乡高家窝堡村书记曹某甲找被告人王某甲、马某甲等九人(另案处理),通过西双村被告人刘某甲找刘某甲等五人(另案处理),为其顶名购买国家补贴农机松原市奥瑞海山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的AH554农机车各一台,每台车国家补贴资金人民币2万元,通过望海村被告人孟某甲找李某甲等四人(另案处理)为其顶名购买国家补贴农机松原市奥瑞海山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的AH504农机车各一台,每台车国家补贴资金人民币17500元,共骗取国家补贴资金35万元。其中被告人曹某甲诈骗数额18万元(包括王某甲诈骗的2万元)、刘某甲诈骗数额10万元,孟某甲诈骗数额7万元、王某甲诈骗数额2万元,被告人侯某某身为长岭县集体乡农机站站长明知是骗取国家补贴资金情况下,滥用自己权利帮助办理相关手续,被告人曲某某身为长岭县集体乡财政所所长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在没有认真审核情况下在相关手续上加盖公章,致使国家造成35万元的重大损失。案发后,被告人曲某某于2012年12月13日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被告人孟某甲主动到长岭县公安局集体派出所投案。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侯某某供述与辩解,他是长岭县集体乡农机站站长。在办理购买农机直补车过程中,工作职责是农民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村级证明、公示表到他处,他审查后认为属实,他就在相关手续上签字、盖章。2011年8月份,杨某某找到他说要找几个农民顶名给杨某某买农机补贴车,让他在购车手续上给盖单位公章办手续。他同意后,杨某某先后找到他共给十八名农民的相关手续盖章并签字,农民本人没到场。盖完章后他又带着老百姓去的农机局给他们办理的手续,他又到曲某某家盖章。他没有得到任何好处。2、被告人曲某某供述与辩解,他是长岭县集体乡财政所所长。农民购买农机直补车,应持本人身份证、村级证明到财政所盖章、签字,他核实是否是本人,属实就盖章。2011年的一天,农机站站长侯某某拿着村级证明和购车人身份证明找到他,让他给盖章、签字,村民本人没到场他就给盖章、签字了。3、被告人曹某甲供述与辩解,他是集体乡高家窝堡村支部书记。2011年的一天,杨某某和侯某某找到他,杨某某让他给找几个人帮杨某某顶名买车。过了几天,他出门了没在家,他让王某甲等九个人,拿着本人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去找侯某某。他没得到任何好处。4、被告人孟某甲供述与辩解,他是长岭县集体乡高坨子村书记。2011年11月份,长岭县农机监理站的杨某某给他打电话,让他给找几个人顶名买补贴农机车。之后他找了李某甲、宋某某、张某甲、孟某乙,让他们带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到村里,并告诉他们杨某某要顶名购买直补车。他让李某甲在杨某某给他的购买农机车申请表和公示表上盖章。盖完章后,他把这些表给杨某某了,杨某某去集体乡农机站和财政所盖的章、签的字。他没有得到任何好处。5、被告人刘某甲供述与辩解,他是集体乡西双村村委会报账员。2011年10月份的一天,他在乡里开会,遇见农机监理站的杨某某和集体农机站站长侯某某,杨某某让他给找几个人顶名购买国家补贴的农机车。他就找到刘某甲、刘某乙、李某乙、张某乙四人,并告诉他们杨某某要顶名购买直补车。后来他们五个人到了农机局,侯某某给他们五张购车申请表,申请表上村里的公章是他给盖的,农机站的公章是侯某某盖的,之后他们五人回到财政所盖的公章,盖完后又拿回农机局,侯某某在农机局等着,办理了审批手续。他没有得到任何好处。6、被告人王某甲供述与辩解,他是集体乡高家窝堡村副书记。2011年11月份的一天,曹某甲给他打电话,让他通知村上的社主任、村干部共八人,去县里农机局,给杨某某顶名买车。然后他和这八人拿着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村级证明到了农机局,全都交给了侯某某,他们在外面等着,手续办完后,他们自己签的字。他没有得到任何好处。7、证人唐某某证实,他是海山公司职工,负责长岭地区的农机销售工作。杨某某找到十八、九个农民帮他销售海山554型农机拖拉机,购车手续都齐全。8、证人马某乙证实,2011年11月初的一天,曹某甲给他打电话,让他拿着自己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到村里集合,然后去农机局办理购车手续。在农机局侯某某对他说,杨某某要以他的名字购买农机车,得点国家补贴。他把身份证和户口本交给侯某某,侯某某上楼办的手续。他没有得到任何好处。9、证人张某甲证实,2011年11月初,高坨子村书记孟某甲对他说,一个朋友要以他的名义购买国家补贴农机车,他将身份证和户口本给孟某甲了。后来孟某甲和一个男子领着他到农机局办理购车手续,他在手续上签的字。又过了几天,又去长岭在车前照的相。他没有购买这台车,也没有支付购车款。没有得到任何好处。10、证人李某甲证实,2011年11月4日,高坨子村书记孟某甲找到他,让他给一个朋友顶名买车,并拿着身份证和户口本到农机局办理购车手续。孟某甲把村里公章从乡里借出来,直接在购车申请表和公示表上盖的章,后来孟某甲和一个男子领着他到农机局办理的手续。又过了几天,又去长岭在车前照的相。他没有购买这台车,也没有支付购车款。没有得到任何好处。11、证人宋某某证实,2011年11月份,高坨子村书记孟某甲给他打电话,一个朋友要买车让他顶名,让他带身份证和户口本到农机局办理手续。孟某甲和一个男子领着他办理的手续,过了几天,又去长岭在车前照的相。他没有购买这台车,也没有支付购车款。没有得到任何好处。12、证人孟某乙证实,2011年11月份,高坨子村书记孟某甲找到他,让他带身份证和户口本,给一个叫杨二宝子(杨某某)的朋友顶名买车。孟某甲和杨二宝子领着他在农机局办理的手续,过了几天,又去长岭在车前照的相。他没有购买这台车,也没有支付购车款。没有得到任何好处。13、证人崔某某证实,2011年的一天,村长王某甲给他打电话,让他拿身份证和户口本给书记曹某甲的朋友杨二宝子(杨某某)顶名买车,后来到了农机局,侯某某和杨二宝子领着他办的手续,并交代他,农机局工作人员问的话,一定要说是自己买车。他没有得到任何好处。14、证人冷某甲证实,2011年的一天早上,村长王某甲给他打电话,让他拿身份证和户口本给书记曹某甲的朋友杨二宝子(杨某某)顶名买车,后来到了农机局,侯某某和杨二宝子领着他办的手续,并交代他农机局工作人员问的话,一定要说是自己买车。他没有得到任何好处。15、证人姚某某证实,2011年11月份的一天早上,村长王某甲给他打电话,让他拿身份证和户口本给书记曹某甲的朋友杨二宝子(杨某某)顶名买车,后来到了农机局,侯某某和杨二宝子领着他办的手续,并交代他农机局工作人员问的话,一定要说是自己买车。他没有得到任何好处。16、证人刘某乙证实,2011年10月下旬的一天,刘某甲给他打电话,要用他的名字给杨某某顶名买车。后来他拿着身份证和户口本到长岭农机局,侯某某给他的申请表,表上村里的公章是刘某甲盖的,农机站的公章是侯某某盖的,又回到财政所盖公章,之后又回到农机局,侯某某领着办理的购车手续。过了几天,又去长岭和车照的相并落了车籍。他没有购买这台车,也没有支付购车款。没有得到任何好处。17、证人刘某甲证实,2011年11月份的一天,刘某甲找到他,让他拿着身份证和户口本给刘某甲的朋友顶名买车,到了农机站,刘某甲、侯某某、还有一个不认识的人领着他办理的手续,后来又在车前照了相。他没有购买这台车,也没有支付购车款。没有得到任何好处。18、证人张某乙证实,2011年10月下旬的一天,刘某甲给他打电话,要用他的名字给刘某甲的朋友顶名买车。后来他拿着身份证和户口本到长岭农机局,侯某某给他的申请表,表上村里的公章是刘某甲盖的,农机站的公章是侯某某盖的,又回到财政所盖公章,之后又回到农机局,侯某某领着办理的购车手续。过了几天,又去长岭和车照的相并落了车籍。他没有购买这台车,也没有支付购车款。没有得到任何好处。19、证人李某乙证实,2011年11月份的一天,刘某甲找到他,让他拿着身份证和户口本给刘某甲的朋友顶名买车。到了农机站,刘某甲、侯某某、还有一个不认识的人领着他办理的手续,后来又在车前照了相并落了车籍。他没有购买这台车,也没有支付购车款。没有得到任何好处。20、证人马某甲证实,2011年11月初的一天,曹某甲给他打电话,让他拿着自己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到村里集合,然后去农机局办理购车手续。在农机局侯某某对他说,杨某某要以他的名字购买农机车,得点国家补贴。他把身份证和户口本交给侯某某,侯某某上楼办的手续,过了几天,又去长岭在车前照的相。他没有得到任何好处。21、证人马某丙证实,2011年11月初的一天,曹某甲给他打电话,让他拿着自己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到村里集合,然后去农机局办理购车手续。在农机局侯某某对他说,杨某某要以他的名字购买农机车,得点国家补贴。他把身份证和户口本交给侯某某,侯某某上楼办的手续,过了几天,又去长岭在车前照的相。他没有得到任何好处。22、证人冷某乙证实,2011年11月初的一天,曹某甲给他打电话,让他拿着自己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到农机局。在农机局侯某某对他说,杨某某要以他的名字购买农机车,得点国家补贴。他把身份证和户口本交给侯某某,侯某某帮着办的手续,过了几天,又去长岭在车前照的相。他没有得到任何好处。23、证人曹某乙证实,2011年11月份的一天,村长王某甲打电话通知他,让他拿着户口本和身份证到村里集合去长岭,书记曹某甲找他们有事。在农机局侯某某对他说,杨某某要以他的名字购买农机车,得点国家补贴。他把身份证和户口本交给侯某某,侯某某帮着办的手续,过了几天,又去长岭在车前照的相并落了车籍。他没有购买这台车,也没有支付购车款。他没有得到任何好处。24、证人王某乙证实,他是松原市东方农机有限公司经理,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松原市东方有限公司是松原市奥瑞海山机械有限公司的经销商。集体乡十八位农民没到他公司交过款,本人也没来提过车。25、购买补贴农机具手续证实,集体乡十八位农民办理了购置农机具补贴手续,手续齐全。26、吉林省农业委员会、财政厅文件证实,购机者应该凭村级证明和购机者本人身份证向乡(镇)农机站提出购机申请,乡农机站会同财政所审核其身份和资格,报县农机部门与财政部门审核后公示。公示合格后,由县农机部门和财政部门向其发放《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购机者持《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办理农机购置补贴审批手续,由乡、县农机部门和财政部门分别在《农机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上加盖公章。购机者持本人身份证、《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和《农机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自主选择经销商,交差价款购买机具。27、破案经过证实,2012年12月17日被告人曲某某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了其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在购车手续上加盖公章和签名的犯罪事实;2012年1月17日被告人孟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机关投案,并交代他找人为他人顶名购买国家有补贴款的农机车辆的犯罪事实。28、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侯某某于1973年2月21日出生;被告人曲某某于1964年6月8日出生;被告人曹某甲于1964年10月29日出生;被告人孟某甲于1978年6月1日出生;被告人刘某甲于1973年1月14日出生;被告人王某甲于1970年6月26日出生。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曲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被告人曹某甲、孟某甲、刘某甲、王某甲隐瞒事实真相,帮助他人骗取国家补贴款,其中被告人曹某甲、刘某甲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孟某甲、王某甲诈骗数额较大,四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曲某某犯罪后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孟某甲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侯某某、曲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应当对二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曹某甲、刘某甲、孟某甲、王某甲均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应当对四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侯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曲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曹某甲犯合同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刘某甲犯合同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孟某甲犯合同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王某甲犯合同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鲁 恢审 判 员 孟 玲人民陪审员 高志强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尹万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