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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曲民初字第2174号

裁判日期: 2013-03-26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曲民初字第2174号原告赵某。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邴某。委托代理人刘登朝。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庭下已达成和解,原告赵某于2013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王龙渊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俊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