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巨民初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3-03-26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丁万涛与巴保华、刘万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万涛,巴保华,刘万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巨民初字第411号原告丁万涛,男,197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巴保华,男,33岁,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刘万珍,男,196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案在审理原告丁万涛诉被告巴保华、刘万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毕于芳于2013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万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程大银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宁志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