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赣商初字第898号
裁判日期: 2013-03-26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赣榆县朗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闫韩伦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赣榆县朗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闫韩伦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商初字第898号原告赣榆县朗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赣榆县青口镇华中南路。法定代表人姜海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京龙。被告闫韩伦。本院于2013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赣榆县朗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闫韩伦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赣榆县朗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闫韩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赣榆县朗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闫韩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赣榆县朗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金祥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 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