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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兰商初字第4024号

裁判日期: 2013-03-2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临沂长安物贸有限公司与张亚胜、李雪芹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长安物贸有限公司,张亚胜,李雪芹,林猷亮,左连英,孙志金,夏斯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兰商初字第4024号原告临沂长安物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临西一路195号。法定代表人房英祥,经理。被告张亚胜,居民。被告李雪芹,居民。被告林猷亮,居民。被告左连英,居民。被告孙志金,居民。被告夏斯秀,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长安物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亚胜、李学芹、林猷亮、左连英、孙志金、夏斯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3月26日以以原、被告双方协商达成一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沂长安物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4元减半收取217元,诉讼保全费3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张晓宁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杨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