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锦江民初字第740号
裁判日期: 2013-03-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与干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干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74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住所地:成都市盐市口大业路16号。负责人马文灵,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行长。被告干莉。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与被告干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于2013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向本院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5元,诉讼保全费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叶红人民陪审员 刘琨人民陪审员 尧刚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