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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执字第667号

裁判日期: 2013-03-26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张玉某等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张玉某,张某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667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甲。被执行人张某乙。被执行人张玉某。被执行人张某丙。张某甲诉张某乙、张玉某、张某丙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金民一初字第31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郑州市金水区X房屋一套过户至张某甲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安永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许朝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