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执字第667号
裁判日期: 2013-03-26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张玉某等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张玉某,张某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667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甲。被执行人张某乙。被执行人张玉某。被执行人张某丙。张某甲诉张某乙、张玉某、张某丙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金民一初字第31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郑州市金水区X房屋一套过户至张某甲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安永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许朝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