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汉行执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3-03-26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安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与汉阴县人民医院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汉阴县人民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安汉行执字第00007号申请执行人安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地址在安康市汉滨区金州南路54号。法定代表人王斌,局长。被执行人汉阴县人民医院。地址在汉阴县城关镇北城街。法定代表人邹治国。申请执行人安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汉滨分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照本院(2013)安汉行执字第00003号行政裁定书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汉阴县人民医院所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协调,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申请人书面申请本院对本案予以结案。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据此申请本案终结执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审 判 长 王建红代理审判员 陈 钰代理审判员 周 新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青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