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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13-03-26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原告方青与被告蒲俊百、第三人刘小容撤销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青,蒲俊百,刘小容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3)南民初字第436号原告方青,男。被告蒲俊百,男。第三人刘小容,女。本院受理原告方青诉被告蒲俊百、第三人刘小容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方青于2013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青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方青负担。审 判 长  赵宁波代理审判员  王 强人民陪审员  王正明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