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市民初字第3006号
裁判日期: 2013-03-26
公开日期: 2019-10-31
案件名称
孙兆宸与济南市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孙兆宸;孙建福;廉翠;济南市妇幼保健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市民初字第3006号原告孙兆宸,男,2008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济南市。法定代理人孙建福(孙兆宸之父),男,济南市市中区公安分局职工,住济南市。原告孙建福,男,1981年10月20日生,汉族,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分局职工,住济南市。原告廉翠,女,1983年1月8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告济南市妇幼保健院,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冰,院长。委托代理人吴杰,男,该院医务科职工,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张华宗,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兆宸、孙建福、廉翠与被告济南市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兆宸、孙建福、廉翠于2013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兆宸、孙建福、廉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元,由原告孙兆宸、孙建福、廉翠负担。审 判 长 宫淑英人民陪审员 焦国庆人民陪审员 尹翠美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晓晨 来源:百度“”